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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税收杠杆助推新农村建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运用税收杠杆助推新农村建设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12-4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从全国情况看,还存在诸多弊端,亟待结合新一轮的税改,在税收上推出新的措施,以实现税收对新农村建设的保证和落实。 
    从税收对农民的影响看,笔者认为,有以下方面: 
    一是从税收角度看,虽然中央从今年起全部减免了农业税,但事实上农民仍在交税,因为按现行增值税税制,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税,没有地方扣除,仍需农民承担。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中国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增值税,每年在4000亿元至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的税款在二百元以上。二是从农产品本身来看,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规定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但是,这种政策却不能使农民真正得实惠,企业照样能压级压价收购,尤其是农产品供过于求时尤为突出。在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是企业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千家万户的农民(种植加工一条龙的农业龙头企业除外),相反,却使得企业能以非常低廉的价格销售也有利可图。三是从农业生产资料看,如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等,虽然国家为着农民利益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退税,甚至连所得税也会减免。但是,获利的是生产厂家尤其是经销商,农民还在抱怨生产资料一个劲地猛涨。四是从目前税收政策上看,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后,一些地方从事商业、修理修配等劳务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并没有真正降低减轻税负,有的是国税不收了,地税照样要收所得税,工商照样要收管理费,中央减免增值税的部分,被地方或部门收走了。 
    要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笔者建议: 
    大力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在购进农民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对农业龙头企业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为农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努力帮助农民增收。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利用税收聚集的资金为农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对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各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的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组联合。一是对利用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生产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项目也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农产品深加工实行超税负返还。笔者认为税负不超过3%为最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农产品实行17%的税率,其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税收返还,低于3%的按实际征收。三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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