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起步不久,在发展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阻力因素的制约:第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一种制度创新,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如缺乏经验、管理模式滞后、筹资水平低、筹资渠道匮乏等方面的问题。第二,出于新型合作医疗的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如果采取完全由政府组织提供,效率不一定最高。最后,在组织运营过程中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无疑是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的负担,特别是取消了农业税后,对地方财政来说更是一个包袱。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发展还不成熟的今天,急需一个成熟的合作者的加盟,商业保险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以带来成熟的管理经验与丰富的资源,减轻财政压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十多年来,在没有政府税收等任何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的情况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稚嫩到成熟的发展阶段。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销售以及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并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道路。借鉴和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经营和管理经验,可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同时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可以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减轻财政负担。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民的需求。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付费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收入上的差距,标准基本上是属于同一水平,这就容易造成“扶富不扶贫”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较低,不能满足一些富裕的农民对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的需求。因此在不断细分目标人群、划分付费标准的同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选择,以便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保障类型。 最后,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有利于保证资金筹集与运行的安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有利于建立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相互独立的运行模式。同时新农合的资金要接受保险监管部门与合作医疗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有效地保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安全,切实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目前,我国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经营,并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政府对“三农”保险十分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中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开发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抓住这难得的机遇,积极面对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努力寻求解决途径,力求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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