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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地方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11-27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而任何制度创新都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实现的。外部制度环境以及由外部因素导致的政府行为的干预,是影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政府对制度创新的作用,一是政府凭借其强制力组织实施制度创新,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来实现;一是个体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创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就总体而言,既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也不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动下自发行动的诱导性创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与外生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广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看,地方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地方政府对合作思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是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前提
    农民专业合作制经济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平等合作思想和合作意识淡薄,对发展合作制经济的认识不足。因此,大力宣传、普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制度知识会降低传统和习惯对农民的负面影响,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群众基础。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发展及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的素质。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切入点就是提高农民的合作能力,让农民知道合作的游戏规则是什么,怎么合作才有效率,从而降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
    因此,地方政府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快本地农村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培养高水平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的专业和学校,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和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及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他们向现代新农民转变,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搭建人才平台。
    政府职能的正确定位是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地方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体现在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观方面,为农民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应该是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包办。经过初期一段引导扶持之后,地方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应转向以协调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
    地方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应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产业化主线
    地方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要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尊重农民意愿和创造精神,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和优势的产业中,主要利用农村能人、专业大户等带头、带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本着只要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科技进步,不管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合作,地方政府都要允许存在,鼓励发展,为其创造平等竞争的内外部环境,把合作经济组织“扶上马、引上路”。
    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多的地方,当地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上。对于服务型的合作组织,应根据所服务的范围、方式、内容,从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而对具有经济实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政府可以采取优惠的政策进行支持、引导。发展较慢的地区,当地政府应注意树立典型示范合作社,正确处理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对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进行完善。在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要注意引导,帮助农民树立合作意识,但切忌采取强迫手段。如果农民有好的合作项目,地方政府应提供适当的启动资金,并提供技术帮助和市场信息。
    地方政府财政上的资助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除政府资助外的各项资金来源少,资本短缺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可见,地方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对于专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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