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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农经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07-3-29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着体制性、组织性和服务功能与结构性三方面突出的问题。这三方面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将对现代农业建设,对解决“三农”问题,对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造成直接的影响。 
    关于体制性问题,首先表现在金融主体的产权改革不充分和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作为农村金融市场骨干力量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迟迟没有完成。二是作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主要力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改革,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有待于巩固与提高。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亟需解决。其次表现在信贷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远未到位,信贷利率还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因而仍然存在因利率扭曲导致的资金配置不合理现象。再次,多种类型金融格局虽然形成,但相互之间的分工和应有的组合效应难于体现。因而影响到服务“三农”。
    关于组织性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组织进入不充分,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有序、竞争充分的发展环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组织进入不充分,一是表现在金融组织进入的总量少。目前,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再加上专业银行和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总数大概有不到200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总量较少。其中,涉农的金融机构和在县以下开展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数量就更少。二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组织结构不合理。一个分工有序、竞争充分的金融市场上,金融组织的结构应当是既有大型、中型金融组织,又有小型,甚至超小型金融组织。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上,真正能够适合农村发展情况的、贴近农村社区和居民的微型金融组织极度缺乏,而大型商业银行又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结果造成一方面存在大量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因为很难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致使供给与需求脱节,农民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因此,急需发展一些贴近农村居民,能够适应农村金融发展要求的社区银行和各种类型的信贷机构。
    关于服务功能与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不能满足“三农”发展,尤其是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发展的需要。一是供给与需求存在巨大缺口。从宏观上来看,已有的研究表明,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极不合理。农村所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国GDP总量的46%,但它们享受的贷款只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10%左右。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尽管近年来央行加大了再贷款力度,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进行小额信贷,但小额贷款的覆盖率依然较低,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无法享受小额贷款的扶持。二是农业,主要是种植业的金融需求更难满足。种植业金融需求具有规模小,贷款人居住分散,贷款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因此,不仅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信贷,就是涉农金融机构,也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信贷活动。三是服务结构不合理。根据我们对农村居民和信用社的调查,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中,生产性贷款多,生活性贷款少。此外,信贷服务多,保险等服务少,农村金融市场不能适应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造成结构性服务矛盾突出。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靠继续深化金融改革。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
    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一要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市场化的引导下,把各类金融组织和资金再吸引回到农村金融市场,修补农村金融市场单一主体结构的缺陷,形成多主体竞争格局。二要落实中央2005年1号文件精神,通过机制创新,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扩大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社区金融机构,以及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最终形成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金融、中型地方股份制商业金融、小型民间金融互为补充和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三要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对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按照承担金融业务的绩效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四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给农村信用社更大的自主经营活动空间。五要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加快保险市场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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