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农民工>理论探讨>文章内容
委员关注:实现城乡“同命同价”,体现社会公平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委员关注:实现城乡“同命同价”,体现社会公平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7-3-12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依据我们目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是在同一起事故中受到同样的伤害,但因为受害人的户籍身份的不同,农村居民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往往与城镇居民相差几倍。这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国家战略极不相称。”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对此表示说,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近年来频频受到社会舆论批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被认为是违背了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构成了对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制度性法律歧视,更不符合目前城乡差距日益缩小,城乡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
    李玉玲委员对“三农”问题一直给予高度关注,此次带到会上的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同价”的提案》。
    她说:“我在《农民日报》上看到一篇报道,分别以2005年全国部分省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两者所能够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在四川相差9.8万多元,在湖北相差11万元,在湖南相差13万元,在江苏相差14万元,可见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二者的差额越大。这样的死亡赔偿意味着,农民只能按‘泥身’算,城里人就可以按‘金身’计,难道因为是农民,生命也要贬值?”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计算上,不管是法院的判决、行政部门的裁决,还是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处理,这条解释几乎成了最权威的参考依据。李玉玲委员说,这条过时的司法解释要改一改了。
    李玉玲说:“我在调研中发现,农民的家庭负担都很重,他们的收入水平相对低下,但他们在就医和子女就学以及其他消费时,并没有因为农民的身份而减少支出,他们及其父母既无退休金又无养老金,更没有任何保险。此外,近年来农民增收幅度日渐趋缓,而非农收入在他们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一个青壮年农民往往就是全家的顶梁柱,他们在种地之外的务工收入往往占家庭收入的绝对大头,一旦他们遭遇事故而伤残或者死亡,将对整个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农民家庭的抗风险性要比城镇居民家庭脆弱得多。可见,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是国家各个部门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怎么能够在他们遭遇车祸等人生之大不幸时,还可以忍心去等而下之地给予他们仅相当于城镇居民1/4的赔偿,这是在他们遭受身心伤害后的又一次不公平。”
   “鉴于上述问题和理由,我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及早废除或者修改那条违宪的、歧视广大农民的、不公平合理的司法解释,让城乡居民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一视同仁地实现‘同命同价’。”李玉玲说。
    李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将死亡赔偿由财产损失赔偿改为“余命”的赔偿,而不应按照现行处理规定中最多只赔偿“20年”的标准。真正的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亡人的“余命”,即一个人应当生存的年限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结果而没有享有的生存年限。例如,某省的平均人口寿命是79岁,受害人是在14岁时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那么,其“余命”就是65年,就应当赔偿65年的死亡赔偿金。

上一篇:修路是农民奔小康的“快车道”   下一篇:文家庭委员:建设新农村不能搞花架子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