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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会诊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两会”代表委员会诊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7-3-8
    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
    春节前,山西、河北等地建筑领域的农民工纷纷致电本报热线,希望呼吁、督促解决企业拖欠他们的工资。农民工工资拖欠这块顽疾,经过政府近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时不时发生的拖欠事件,说明欠薪行为的复杂性。因此,代表委员们呼吁,能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谈到拖欠工资,青岛即发集团董事长陈玉兰代表用“吃惊”这个词来形容自己的心情,她说,“农民工出力流汗为企业做工,为企业发展挣利润,企业应该发给他们工资,这是他们辛勤劳动应该得到的。2004年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工钱,真是让人吃惊。”她表示,这些黑心企业应该从建筑市场上清除。
    山东天元建设集团董事长张桂玉代表支招说,要从源头上强化监控,杜绝资金不到位的建设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他呼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体系,对恶意拖欠者要严惩,并对那些拖欠者进行信用评级,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受到制度约束。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尤仁也持相同的观点:拖欠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太轻,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违法成本太低,使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约束严重软化、虚化,以至于许多用人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恃无恐。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刑事制裁措施,追究恶意欠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农民工实行特殊司法保护
    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来看,采用的是“先调再裁后审”的规则。有些用人单位故意不支付工资,让农民工去打官司,将农民工拖入诉讼的泥潭,通过时间和法律程序拖垮农民工。正是由于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结果造成许多农民工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等极端手段维权。
   “法律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农民工的维权成本高。这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原因之一。”尤仁说,农民工工资维权应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建议对农民工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如在基层人民法院专设劳动法庭、扩大先予执行制度的条件、诉讼成本和预交诉讼费等方面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
    尤仁建议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要有签订合同的意识。“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最大障碍。”他认为,应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的推定制度,即只要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管理、组织下提供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就推定双方已经订立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建立适当的利益分享机制
    当前,农民工用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关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全国政协辜胜阻委员呼吁消除强势资本和弱势劳动之间位势差异形成的许多不和谐音符。他认为,应当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工利益分享机制,努力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低劳动力成本驱动经济的发展模式。他认为只有树立关心农民工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用工企业强势资本和弱势劳动的失衡格局,也才能破解农民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时”的不和谐关系。
   “企业树立关心农民工的观念很重要。”陈玉兰代表用强调的口吻说,“涉及到农民工的事情,企业应多从农民工的角度、立场想想,只要思想意识里有关心农民工的这根弦,农民工的所有问题都不难解决。”
    她举例说,她所在的即发集团目前有员工1.2万人,这些人都是农民工。这么多农民工,集团每年都按国家规定给农民工交养老、医疗、生育、安全、失业等保险,每年光这项就开支3000万元。为了让农民工安心工作,集团开始为结婚的农民工建经济适用房,今年还组织了51辆车送农民工过年。“我们这样做就是心里装着农民工,把农民工放在平等的地位看待,没有农民工哪有即发一年40多亿元的营业额?”
    设计制定过渡性社保制度
    河南光山县农民工周建业,8年前到浙江打工时,企业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年工程结束后,他想带走自己的社会保险到其他地方打工。但是,企业的负责人告诉他,根据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能跨地区调剂和续接,如果他去其他地方,企业只能退回个人缴纳的那部分费用。社保制度羁绊了农民工流动的脚步。
    面对农民工的困惑,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倪豪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可以设计制定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决定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较低,工伤保险不缴费,失业保险只需缴费1%,因此,将《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微调即可。对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框架内,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社会统筹账户,实行低门槛、保大病、管当期,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应先建个人账户,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账户权益可累计计算,待时机成熟后再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辜胜阻委员提出应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对于完全市民化、工作和居住地点稳定的农民工和城市归属愿望强烈的新生代农民工,可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接近或者完全同等的待遇。对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适当调低这部分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建立社会统筹部分跟随账户转移的制度。对“回流”性强的老一代农民工,将其纳入社会救助制度的保障范围,采取较低的标准和流动的个人账户以实现回乡之后的保险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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